银行卡商城
     您好,欢迎您来到银行卡商城! [请登录]

温馨提示

您最多只能退5件商品!

抱歉,该活动仅限借记卡用户参与!

好的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的积分余额不够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 (第三版)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

(第三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各市、县、区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金碧贷记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是由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辖内各行社委托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的统一品牌银行卡,是由各行社负责发行,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贷记卡现仅发行个人卡(含个人公务卡,简称公务卡),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卡,公务卡不带附卡。贷记卡按照信用等级、产品功能和服务内容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按照卡片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简称复合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贷记卡目前仅使用中国银联银行卡组织标识。
       第四条  各行社、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单一贷记卡账户信用额度以发卡行社最终核定为准;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贷记卡(含主卡、附卡)账户共享信用额度,合计可用信用额度为发卡行社对持卡人核定的贷记卡的最高信用额度。
       第六条  本章程相关名词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行社申请贷记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社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卡持卡人。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行社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社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行社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行社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行社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贷记卡账户上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取现本金的全额、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账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贷记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行社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行社约定的还款计划,每月向发卡行社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向发卡行社归还最低还款额时,发卡行社与持卡人通过章程、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等约定由发卡行社向持卡人收取一定标准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向发卡行社取得持卡人一定期限内在不超过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范围的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向发卡行社进行承兑的业务。

溢缴款指持卡人还款时多缴存的资金或存放在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

     “现金提取”(简称取现)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贷记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现金转账”(简称转账)指持卡人将贷记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同名的借记账户。

     “现金充值”(简称充值)指持卡人将贷记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且资信良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行社申请贷记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具有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申领附卡。附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行社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附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及附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共同对主卡及附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贷记卡时,应按发卡行社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行社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审核申请人的贷记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行社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发卡行社依法对收集、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  发卡行社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等。未通过发卡行社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贷记卡账户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出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相关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贷记卡后,应在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姓名,并在使用贷记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芯片卡和复合卡除支持贷记卡主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支付应用功能及非金融行业应用功能。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上限,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不可透支、不可取现、不设交易密码,支持圈存、圈提、脱机小额支付和查询等功能。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贷记卡主账户交易。

第三章  使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行社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处消费;在境外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上或发卡行社指定的取现网点、ATM等渠道取现、转账、充值,并享受发卡行社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处消费时,持卡人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行社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中国银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凡使用密码或验证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或凭贷记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贷记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向发卡行社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行社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行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行社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贷记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金额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分期付款、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发卡行社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中国银联及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预借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卡行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发卡行社对贷记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发卡行社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行社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有抵押、质押担保的贷记卡到期时,如抵押、质押担保期限已到期的,发卡行社不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持卡人要继续使用贷记卡的,需重新提供担保并提出领卡申请,发卡行社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卡或重新发卡。

有保证担保的贷记卡到期时,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视同保证人继续担保,持卡人换领新卡片后,保证人继续承担责任。
       已过期的贷记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行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贷记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贷记卡继续有效,发卡行社继续保留对已过期贷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贷记卡的,仍须清偿该账户所欠债务。

第十九条  发卡行社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贷记卡年费。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社指定的途径设置、修改、重置密码。贷记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行社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行社的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挂失。发卡行社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挂失处理。挂失生效前和失效后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社调查情况。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  计息、费用、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贷记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的所有交易均记入其贷记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发卡行社与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ATM、网点柜台以及其他可提供预借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取现、转账、充值。使用贷记卡以透支方式办理预借现金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行社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规定日利率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金碧贷记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行社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行社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预借现金外)从银行记账日按规定日利率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贷记卡时,如满足相关监管要求,须按上述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贷记卡账户内的溢缴款暂不计付利息,溢缴款取现或转账(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相关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后续如需计付利息,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行社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行社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贷记卡欠款。
        第三十条  发卡行社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一条  主卡持卡人在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贷记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向发卡行社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行社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行社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贷记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行社营业网点进行余额领回,并按发卡行社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通过抵押、质押方式办理贷记卡,未经发卡行社同意,上述抵质押物自抵押、出质后至贷记卡销户后45个自然日内,不得解除担保, 签订的担保合同需符合此项规定。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贷记卡欠款时,发卡行社有权随时行使抵质押权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发卡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社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发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行社拥有的债权。
     (二)持卡人未在发卡行社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行社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行社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贷记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抵押权、质押权;从持卡人在发卡行社辖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在省联社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等。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行社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四)有权要求持卡人遵守发卡行社关于卡片使用及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贷记卡,发卡行社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六)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行社造成损失的,发卡行社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发卡行社保留收回贷记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发卡行社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贷记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行社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贷记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贷记卡的权利(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八)发卡行社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行社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行社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发卡行社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卡行社有过错的除外。
    (九)因非发卡行社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行社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十)因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行社不承担责任。
    (十一)发卡行社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贷记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行社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贷记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行社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行社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行社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社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贷记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行社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行社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行社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贷记卡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行社对贷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行社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社免费获取最近12个月内的电子对账单。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社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贷记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贷记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行社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发卡行社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行社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行社或与发卡行社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同意发卡行社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贷记卡有关的信息。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贷记卡及卡号、有效期、安全码(CVN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若因贷记卡或卡片信息、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行社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持卡人不得利用贷记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社款项。如遇贷记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行社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贷记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贷记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行社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发卡行社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通知后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行社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挂失;贷记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售、出租、转让或转借贷记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行社、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社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贷记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行社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或其他相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省联社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将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报告,并通过营业网点或省联社网站进行公告,自公告满45个自然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贷记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贷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社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贷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条  原《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第二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同时废止。